1.介紹
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,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:
(一)貸款擔保。
(二)票據承兌擔保。
(三)貿易融資擔保。
(四)項目融資擔保。
(五)信用證擔保。
(六)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。
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,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:
(一)訴訟保全擔保。
(二)投標擔保、預付款擔保、工程履約擔保、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。
(三)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、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。
(四)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。
(五)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。
根據上海市金融辦公布的數據顯示,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有80家融資性擔保公司,首次發放時間為2011年3月。
2.審批機關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(大多地方指定金融辦,浙江省是省中小企業局)。
3.法律依據
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》
4.申請條件
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規定的章程。
(二)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。
(三)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。
(四)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。
(五)有健全的組織機構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。
(六)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。
(七)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。